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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2018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成都高新区**路**号附**号**奶茶店,趁被害人丁某某不备,盗走丁某某放在奶茶店收银台上的一部苹果XR手机,随后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2300元。

2020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成都市温江区**路**号一宠物店内,趁被害人徐某某不备,盗走徐某某放在前台桌子上的一部华为P40 PRO手机,随后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5500元。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张某在成都市青羊区**路**号被挡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俊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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