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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明雄、张固胡等盗窃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张明雄,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7********,黎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固胡,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2********,黎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4月11日被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9日被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8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红平,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6********,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沙,男,1988年3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71988********,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明雄、张固胡、谭红平、洪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9日,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明雄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东方市**镇**村**路**号林某某、黎某某夫妇家入户盗窃,共盗得现金人民币12700元、OPPO牌 Rl7手机一部、OPPO 牌R5手机一部。

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确认被盗OPPO Rl7手机认定价格为26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

2被害人林某某、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明雄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搜查、扣押笔录。

二、2019年2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明雄和张固胡来到东方市**镇**路**北侧高某某、钟某某夫妇家入户盗窃,盗得木制工艺品摆件十余件、黄檀原木树段一根。

另查明:高某某家失窃物品后追回共13件。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13件)被盗物品认定价值共计人民币8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木制工艺品摆件十二件、黄檀原木树段一根

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3证人符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明雄、张固胡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材质树种认定调查报告、树种认定调查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辨认笔录。

三、2019年4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明雄来到东方市**镇**路**巷关某某、陈某甲妇家入户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6500元、一部深蓝色OPPO牌 R15手机、一部玫瑰金OPPO 牌R11手机、三部华为牌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被害人关某某、陈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张明雄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四、2019年4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明雄和谭红平来到东方市**镇**路**巷张某某、赵某某妇家入户盗窃,盗得三件黄檀原木树段、一个降香黄檀算盘、一块劳力士手表、两部苹果牌手机、现金人民币500元。

另查明:失窃的三件黄檀原木树段、一个降香黄檀算盘、劳力士手表被追回。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三件黄檀原木树段、一个降香黄檀算盘认定价格合计人民币3890元;被盗两部苹果牌手机认定价格共计人民币899元。经杭州中准艺术品鉴定评估所出具专家意见,该劳力士手表为正品,评估价格为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件黄檀原木树段、一个降香黄檀算盘、一块劳力士手表;

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查询等;

3证人倪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明雄、谭红平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辨认笔录。

五、2019年5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明雄和谭红平来到东方市**镇**路**号张某某家入户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500元、一部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明雄、谭红平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六、2019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明雄和洪沙来到东方市**镇**路**号苏某某家入户盗窃,盗得一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条疑似黄花梨手链、一条疑似金刚菩提手链、现金438美元和人民币700元。

另查明:被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后被追回。2019年12月26日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笔记本电脑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3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

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明雄、洪沙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

七、2019年6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明雄、张固胡、洪沙来到东方市**镇**路**巷**号符某乙家入户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26000元及一部三星手机。

另查明:被盗窃的三星手机后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手机销售单;

2证人符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张明雄、张固胡、洪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八、2019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明雄、洪沙、一男子(未核实身份)来到东方市**镇**路**巷陈某乙家入户盗窃,盗得一根疑似降真香黄金甲摆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送货单等;

2证人叶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明雄、洪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2019年6月27日,张明雄、张固胡、谭红平、洪沙被民警抓获到案。依法扣押张明雄持有的蓝色三星手机一部;扣押张固胡持有的黑色华为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102元;扣押谭红平持有的土豪金色VIVO牌手机一部;扣押洪沙持有的金色VIVO手机一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明雄、张固胡、谭红平、洪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雄、张固胡、谭红平、洪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明雄、张固胡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 楠

                                               2020年3月 20日

附:

1.四被告人现均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柒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涉案财物现均暂存于东方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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