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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易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618号

被告人张易,男,1980****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2821980********,汉族,文盲,户籍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2月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9月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4月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6月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96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3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5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易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在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通泰门,被告人张易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06克)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戴某某。双方交易结束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另从被告人张易随身携带的包内查出22小包疑似毒品,经称量和鉴定,其中甲基苯丙胺13.56克,海洛因0.27克。被告人张易涉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56克,涉嫌贩卖毒品海洛因0.33克。

被告人张易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毒品等物证;

2.户口摘页、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检材提取、称量照片及视频等书证;

3.证人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易的供述及辩解;

5.毒品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图片、辨认现场笔录及图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易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易因故意犯罪被判决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易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易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易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易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贰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天然

                            2020年7月14              

附件:1.被告人张易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36176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一百六十九页

2.​ 证人戴某某;鉴定人张某某、胡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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