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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星诈骗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星,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现住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星虚构自己有关系,可以帮胡某某在钟祥市惠民小区购买廉租房及以优惠价格购买钟祥市城市印象小区住房,多次骗取胡某某现金共计132000元。

2.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星以帮李某某在钟祥市城市印象小区购买安置房为由,多次骗取李某某现金共计219000元。

3.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星以帮陈某某购买钟祥市郢中镇皇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为由,利用网上打印的虚假项目资料,多次骗取陈某某现金共计174000元。案发后,张星退给陈某某现金14000元及一个折抵10000元的金戒指。

4.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星以帮付某某购买钟祥市郢中镇皇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为由,利用网上打印的虚假项目资料,多次骗取付某某现金共计174000元。

5.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张星以帮张某某购买温峡水库福利房为由,多次骗取张某某现金共计80000元。2018年8月后,张星退还张某某现金20200元。

6.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张星以帮郑某某购买温峡水库福利房为由,多次骗取郑某某现金共计110000元。2018年8月后,张星退还郑某某现金29600元。

7.2018年1月,被告人张星向何某某谎称自己种菜盈利丰厚,并以正在装修的电影院骗取了何某某的信任。张星又称自己准备在钟祥市莫愁村购买一个台基地经营农庄,还准备在沙洋县承包一块地种菜,何某某相信后同意入伙。2018年2月24日,张星谎称在钟祥市莫愁村买了一块台基地,骗取何某某现金50000元。2月25日至4月11日,张星利用其制作的虚假承包土地合同书,谎称在沙洋县马良镇姚集村承包了1320亩土地,并将其中564亩土地以每亩700元的价格转租给何某某,以需要支付土地租金、种子钱、土地押金为由,骗取了何某某现金454800元。先后一共骗取何某某现金504800元。事后,张星及其家属退还40000元给何某某。

综上,被告人张星诈骗七起,共计诈骗金额1393800元,赃款被其用于开办电影院,购买宝马车、奥迪车及日常开支。

2019年10月26日,民警到被告人张星家中,未发现张星,张星父亲让民警在家等待,当晚11时30分,张星父亲带着张星回到家中,将张星交给民警。张星到案后,对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收条复印件、还款协议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土地承包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寇小雨、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付某某、张某某、郑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张星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星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江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星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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