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二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张映凯,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路**号,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2019因贩卖毒品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因吸食毒品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3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本院对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无
被害人何某某,男,34岁,住都江堰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害人徐某某,女,36岁,住都江堰市**镇**村**组;被害人刘某某,女40岁,住都江堰市**镇**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映凯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盗窃罪,分别于2020年6月16日、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6月17日、8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将非法持有毒品罪退回都江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都江堰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将被告人张映凯涉嫌的非法持有毒品罪与盗窃罪并案审查起诉。被告人张映凯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毒品事实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张映凯电话联系“小石头”(身份不明未核实),称要购买110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按照“小石头”的要求在都江堰市民主**小区“中邮速递易”使用暂存功能租用一个柜子并将预约码发给“小石头”,“小石头”将张映凯购买的冰毒放在张映凯预约的快递柜内后让张映凯自行拿取。次日15时许,张映凯前往都江堰市民主**小区快递柜前,使用手机扫描二维码打开柜子后正欲拿取冰毒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称量净重为48.6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毒品甲基苯丙胺;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快递柜预约存取记录等;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张映凯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封存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等;
4.被告人陈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映凯的供述与辩解;
到案后,被告人张映凯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映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盗窃事实
1.2020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映凯外出寻找可以盗窃的目标,路过都江堰市**河街**号被害人徐某某经营的**茶楼时,见茶楼内无人值守,翻越栏杆进入茶楼内,偷走茶楼内吧台处宽窄牌香烟二条、白酒二瓶及散包香烟若干。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共计为人民币2207元。
2.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映凯再次外出寻找可以盗窃的目标,路过都江堰市**河**岛小区旁**美容院时,翻窗进入美容院内,偷走联想笔记本电脑二台、IPADmini2平板电脑一台、“女王权杖”口红一支、“施华洛世奇”耳环一对。经鉴定,涉案笔记本价格共计为人民币1000元。
3.被告人张映凯知道都江堰市**小区**栋**单元**楼何某某家经常无人居住,2020年6月1日凌晨其前往查看,见何某某家中无人遂翻窗进入何某某家中,偷走何某某家客厅内的长虹牌55寸液晶电视机一台。经鉴定,涉案电视机价格为人民币13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光盘一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承诺书、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李某某、田某某、雷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何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
7.被告人陈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映凯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映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映凯购买数量较大的冰毒并予以持有;秘密进入他人住宅窃取他人财物及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映凯一人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二罪的刑罚应合并执行。被告人张映凯于2019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映凯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罚,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映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映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映凯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5换押证、提讯证各一份;
6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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