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张春亮,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户籍地同上)。2014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3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7月9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春亮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3时许,被告人张春亮在营口市西市区**街**串烧小吃店,用手推开前窗进入店内,在吧台盗走人民币2000元;三星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50元;人民大会堂香烟9盒,价值人民币117元;希捷硬盘一个,价值人民币135元;经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人民币31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春亮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春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春亮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傅敬民
检察官助理:张珊珊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春亮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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