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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春新盗窃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春新,曾用名:张依俤,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6********,汉族,文盲,务工,群众,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乡**村**号**单元,现住连江县**乡**村**号**单元。2009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春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1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2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张春新在连江县**小区**超市门口,趁周边无人注意,用随身携带的钥匙盗窃一部彭久牌三轮电动车,经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054元人民币。

2、2019年10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春新到连江县凤城镇**路**巷**店铺的**桌球店,乘无人之机,撬锁进入该店,盗走店内现金人民币130元及华为荣耀牌手机一部(无法鉴定价格)、两条灰七匹狼烟、两条红七匹狼烟、一条细枝贵烟、一条芙蓉王硬壳烟、一条软玉溪烟,根据福州市烟草公司连江县分公司出具的价目清单,上述七条香烟总价值为1257.1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进货单、发票、合格证、卷烟价目表、辨认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翁某某、林某某陈述;

3、证人陈某某、许某某、胥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春新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春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春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财,金额达人民币3441.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春新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春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春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志

202032

附:

1.被告人张春新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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