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746号
被告人张春贵,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村**号。2006年12月5日被告人张春贵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07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春贵因犯脱逃罪,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5年6月2日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春贵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我院于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间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24日。于2019年1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3日,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民警在被告人张春贵居住的昆明市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村**号,五楼阳台房间的桌子上查获一个蓝色绿之源硅胶干燥剂塑料袋,在该袋内查获不同包装的毒品可疑物15包,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69.59克。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张春贵案发时逃匿,于2019年7月1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毒品;2.书证: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春贵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查获毒品成分鉴定;6.辨认笔录:证人辨认,作案现场辨认等;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春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春贵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春贵曾因运输毒品罪、脱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毒品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认定为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认定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春贵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琼仙 张舰文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春贵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犯罪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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