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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春锋、吴斌等5人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吐市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春锋,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捕前住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吐哈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鄯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吐哈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武,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捕前住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镇**宿舍,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吐哈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鄯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吐哈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栋,曾用名魏九斤,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捕前住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路**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吐哈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鄯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吐哈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斌,曾用名吴晓斌,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捕前住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镇**宿舍,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吐哈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鄯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吐哈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童涛,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捕前住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镇**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吐哈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鄯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吐哈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吐哈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春锋、吴斌、魏栋、童涛、黄武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鄯善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亲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张春锋从其女友祖某某处得知,被害人艾某某经常在手机微信和QQ聊天中对祖某某实施骚扰,张春锋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9年5月27日20时许,张春锋与被告人吴斌、魏栋、黄武商议好对被害人艾某某实施殴打,随后黄武又打电话叫朋友童涛前来帮忙。同时,张春锋登录祖某某手机QQ号,以祖某某名义将被害人艾某某骗到**家属区附近。22时许,被害人艾某某到达约定的见面地点,被告人张春锋、吴斌、魏栋、黄武、童涛共同对艾某某实施殴打,张春锋用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在被害人艾某某的臀部和腿部连刺数刀,造成被害人艾某某臀部受伤和股动脉破裂。经鉴定,被害人艾某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9年5月27日23时,张春锋向吐哈公安局投案,2019年5月28日2时许,黄武、魏栋、吴斌在鄯善县**宿舍被吐哈公安局抓获归案,童涛在其家中被黄武带领的吐哈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作刀具等物证;  

2.报案材料等书证; 

3.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春锋等人的供述;

5.法医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频监控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春锋、吴斌、魏栋、黄武、童涛故意伤害被害人艾某某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春锋、吴斌、魏栋、黄武、童涛系共同犯罪,张春锋在本次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斌、魏栋、黄武、童涛系从犯,应当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张春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武到案后,按照侦查人员的安排带领侦查人员前往童涛家中将其抓捕归案,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一般立功。黄武、魏栋、吴斌得知警察已到其住处查找其去向,仍然回到住处配合调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武、吴斌、魏栋、童涛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本案张春锋、黄武、魏栋、吴斌、童涛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张春锋、黄武、魏栋、吴斌、童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军

阿丽娅·苏来曼

                          (院印)

                       2020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春锋、黄武、魏栋、吴斌、童涛现羁押在吐鲁番市鄯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视频监控光盘1张随案移交;

3.物证随案移交(附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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