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张春雨,曾用名张天宇,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春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张春雨与同案人张家界**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总公司)法人文某某(在逃)达成合作共识,由被告人张春雨负责在常德成立张家界**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常德**公司,并带领团队开拓常德市场。张家界**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常德**公司的主要运营模式:通过公开宣传公司经营的旅游、油茶林、温泉等项目,向公众展示公司的经济实体和经济实力,然后以旅游的名义吸收会员并收取会员费,会员费一万元以上,上不封顶,总公司与会员签订会员协议书,会员可以享受公司名下旅行社旅游折扣,总公司按照每月2分的利息给会员返还利息,投资期限为6个月,到期后偿还本金。被告人张春雨按照业务的38%提成,并负责常德**公司正常运营的开支。常德**公司业务的62%归总公司,会员的利息、本金由总公司承担。
常德**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张春雨在明知总公司没有融资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公开宣传向社会吸纳会员,并收取会员费。为打消大家疑虑,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张春雨带领未入会的老人到文某某任法人的桑植县**大酒店、**油茶林基地进行考察,总公司法人文某某全程接待。2019年7月12日,张春雨按照约定组织第二批未入会的老人到桑植县进行考察,此时**大酒店装修还未完成,现场已经停工,在**油茶林基地也无人接待。事后,被告人张春雨了解到其他分公司已经出现兑付危机,由此确信总公司已经出现经营异常。
因常德**公司在设立和开展业务过程中,被告人张春雨垫付的几万元钱还未收回,其本人也没有获得收益,被告人张春雨于是隐瞒总公司经营异常,采取压单、提高业务员奖励、加大入会优惠力度等方式大量吸纳会员并收取会费,并准备随时抽身。2019年9月3日,在明知总公司法人文某某“致歉函”内容后,张春雨还在继续吸纳会员收取会费。据统计,被告人张春雨在负责常德**公司期间非法吸收资金达84万元(其中从明知总公司发生异常截止案发,非法吸收19人资金达29万元),返还本金7230元,返还利息18000元,未返本金额达814770元。
2019年9月18日案发前,被告人张春雨逃离常德,2019年11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张春雨到济南铁路公安处莒南站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春雨家属向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5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在常德**公司查获的公章、会员卡、会员协议书、POS机等物证照片;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合同、收款凭证、致歉函、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谷某甲、谷某乙的证言;4.集资参与人郭某甲、郭某乙、余某某等五十人的陈述;5.被告人张春雨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春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春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春雨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勇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家属某某联系电话18605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_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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