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北外环上北郊镇入口处,向吸毒人员周某某贩卖300元甲基苯丙胺约0.4克。
2、2019年6月底,被告人张某某2次将约0.4克(合计约0.8克)的甲基苯丙胺放在雨城区十四队洞子口的一石头附近,随后通知吸毒人员周某某自行前往取走。吸毒人员周某某拿到甲基苯丙胺后两次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张某某转账300元(合计600元)。
3、2019年7月7日凌晨3点过,被告人张某某将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放至雨城区十四队洞子口的一石头附近,随后通知吸毒人员周某某自行前往取走。吸毒人员周某某拿到甲基苯丙胺后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张某某转账人民币300元。
4、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3次在雨城区十四队垃圾桶附近向吸毒人员何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2克(合计约0.6克),收取毒资合计600元。
5、2019年2月的一天,吸毒人员何某某在雨城区十四队垃圾桶附近,向被告人张某某赊购甲基苯丙胺5克。
6、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吸毒人员何某某在雨城区十四队垃圾桶附近,向被告人张某某赊购甲基苯丙胺6克。
7、2019年3月14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外环上北郊镇入口处,将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300元。
8、2019年3月23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外环上北郊镇入口处,将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300元。
9、2019年3月30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外环上北郊镇入口处,将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300元。
10、2019年4月7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外环上北郊镇入口处,将约0.5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400元。
11、2019年4月9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外环上北郊镇入口处,将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300元。
12、2019年7月4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雨城区十四队洞子口附近,将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200元。
13、2019年6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外环上北郊镇入口处,将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曾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200元。
14、2019年6月9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外环上北郊镇入口处,将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曾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300元。
15、2019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外环上北郊镇入口处,将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曾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197元。
16、2019年6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外环上北郊镇入口处,向吸毒人员曾某某贩卖200元甲基苯丙胺约0.2克。
17、2019年6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外环上北郊镇入口处,向吸毒人员曾某某贩卖200元甲基苯丙胺约0.2克。
18、2019年6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外环上北郊镇入口处,将约0.8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曾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700元。
19、2019年6月21日13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外环上北郊镇入口处,将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曾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280元。
20、2019年6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外环上北郊镇入口处,将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曾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290元。
21、2019年6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外环上北郊镇入口处,将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曾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290元。
22、2019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外环上北郊镇入口处,将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曾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290元。
23、2019年6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外环上北郊镇入口处,将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曾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289元。
24、2019年6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外环上北郊镇入口处,将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曾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200元。
25、2019年7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外环上北郊镇入口处,将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曾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190元。
2019年7月7日晚21时许,公安民警在雨城区北郊镇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随后从其家中搜出疑似甲基苯丙胺物质共计161.1克。其中放于蓝色雨伞袋和西瓜霜润喉糖盒内的91.69克疑似甲基苯丙胺是被告人张某某买来用于自己吸食和贩卖的;另外放于黄桃罐头瓶内黑色塑料袋中和蓝色手机盒内的共计69.41克疑似甲基苯丙胺,是被告人张某某帮陈某某(已死亡)保管的。公安民警对该161.1克疑似甲基苯丙胺当场予以扣押,并取样送检。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雅公物鉴【2019】4058号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所送检材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多人多次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合计约111.59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69.4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爱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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