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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显柱诈骗案)_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张显柱,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浦城县**市场楼上**室(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县**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显柱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0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张显柱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至2019年,被告人张显柱在山东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福建省福州市**区**分公司、浦城县分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己私利,在明知自身入不敷出的情况下,以缴纳封房金、缴纳房款可获优惠、补交剩余房款、承诺高额利息、缴纳意向金可成为公司员工领取薪酬、合资购买公司福利房后转卖盈利、为客户垫资、急需资金周转等各种藉口骗取公司客户钱款,共计196.7万元人民币,以供自己偿还欠款及维持日常开支。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张显柱骗取徐某甲5万元人民币。

2、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显柱骗取周某某38.8万元人民币。

3、2018年10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张显柱先后共骗取徐某乙8.5万元人民币。

4、2018年6月份至2019年7月份,被告人张显柱共骗取张某乙19万元人民币左右。 

5、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张显柱先后共骗取杨某某4万元人民币。

6、2019年4月份,被告人张显柱先后骗取林某某共计17.5万元人民币。

7、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张显柱骗取张某戊6万元人民币。

8、2019年4月份至 9月份,被告人张显柱先后骗取张某丁36万元人民币。

9、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张显柱骗取张某己5万元人民币。

10、2019年4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张显柱骗取张某丙7.9万元人民币。

11、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显柱骗取吴某乙3万元人民币。

12、2019年6月4日被告人张显柱骗取赵某某4万元人民币。

13、2019年6月份,被告人张显柱骗取蔡某甲5万元人民币。

14、2019年6月份,被告人张显柱骗取蔡某乙5万元人民币。

15、2019年6月份,被告人张显柱骗取钟某甲5万元人民币。

16、2019年6月份,被告人张显柱骗取钟某乙5万元人民币。

17、2019年6月份,被告人张显柱共骗取叶某某10万元人民币。

18、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张显柱先后共骗取徐某丙5.5万元人民币。

19、2019年7月份,被告人张显柱骗取张某甲2.5万元人民币。

20、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显柱骗取余某某4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两张、印章一枚;

2.传唤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购房协议,微信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房产认购书,借条,收条,转让协议书,承诺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开户资料、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财物入库清单等书证;

3.证人吴某甲、东某某、关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乙、周某某、张某乙、蔡某甲、张某丙、叶某某、张某丁、余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张显柱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8.光盘一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显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显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显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方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显柱被逮捕,现羁押于浦城县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检察卷一册、财物专用章一枚、银行卡两张、光盘一片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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