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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显龙故意伤害案)_黑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人民检察院

黑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市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显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乡(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林业局**委**组**号)。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侦査终结,以被告人张显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査起诉。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审査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张显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2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显龙和其同学被害人赵某某(男,殁年20岁)、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在五大连池市龙镇参加同学刘某某婚礼,后到同学于某某家中打麻将。期间,张显龙与赵某某因打麻将“吃牌”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被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劝开,后张显龙、赵某某、李某某等人从于某某家中出来走到院门ロ时,张显龙在板杖子上掰下一根木棍,趁赵某某不备,猛击其头部一下,将赵某某打倒在地,张显龙随后逃离现场。赵某某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生前系他人用钝器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张显龙在得知赵某某死亡后畏罪潜逃外地,在吉林省舒兰市化名“王延春”隐藏。

经侦查,被告人张显龙于2019年11月21日在吉林省舒兰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木棍一根;

2.书证有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刑事案件发现受理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张显龙和被害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显龙的供述和辩解;

5.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被害人赵某某尸检记录及尸检照片等;

6.原德都市公安局现场勘验记录及现场照片等。

被告人张显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显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显龙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杨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显龙现羁押于五大连池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2册;

3.与案件有关的光2张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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