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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晓东受贿案)_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刑诉〔2019〕589号

被告人张晓东,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0********,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德阳市旌阳区**路**园**栋**单元**楼**号,原中国**电气集团新能源设备(杭州)有限公司**。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6月4日,被德阳市罗江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19日被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决定,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罗江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晓东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05年至2006年,被告人张晓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原内蒙古**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呼和浩特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合同签订、支付咨询服务费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负责人余某某现金10万元。

2.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张晓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时任湖南省**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冯某甲商定,双方签订黑糜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咨询服务合同,并约定按照咨询服务合同金额的15%返款给张晓东。2012年的一天,张晓东收受冯某甲现金30万元。

3.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张晓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呼和浩特抽水蓄能电站中压气系统设计咨询项目中,两次收受苟某某现金共计10万元。

4.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晓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成都**机电有限公司在签订轴承买卖合同和及时收回货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现金共计120万元。

5.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晓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成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签订轴承买卖合同和及时收回货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现金共计90万元。

6.2010年,被告人张晓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沁阳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签订机舱罩及配套设备买卖合同、及时收回货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在2010年下半年、2011年至2014年春节期间,先后五次收受该公司员工冯某乙现金共计16万元。

7.2010年左右,被告人张晓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苏**电磁线有限公司在及时收回货款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某现金10万元。

8.2010年,被告人张晓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德阳**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在及时收回货款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杨某某现金2万元。

9.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晓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成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在销售产品、收回货款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王某某现金共计1万元。

10.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晓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德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签订和收回货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在2010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2014年夏天,先后五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何某某现金共计7万元。

另查明,2019年 6月4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张晓东主动到德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受贿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晓东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晓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朱永刚

2019年9月23

附件:

    1.被告人张晓东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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