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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晓东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510号 

被告人张晓东,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 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因盗窃于2015年1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17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20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晓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晓东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晓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晓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张晓东本市丰台区张郭庄地铁站A口自行车棚内,盗窃被害人孙某某电动车电瓶一块。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550元。

2020年8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晓东本市丰台区园博园地铁站车棚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电动自行车一辆。

2020年8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晓东本市丰台区张郭庄地铁站车棚内,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电动车电瓶两块。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40元。

被告人张晓东2020年8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张郭庄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电动车照片、蓄电池照片、110接处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晓东的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7.其他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晓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东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晓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崇龙

书 记 员 苏梦然

   2020年12月25

附件:1.被告人张晓东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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