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晓东,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镇**街道**组**号。被告人张晓东曾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11月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7年7月9日被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2月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4月28日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7年5月24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6月27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月17日释放。被告人张晓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晓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晓东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晓东于2019年6月16日18时许,至常熟市服装城**号**室,采用推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靳某某现金人民币300余元。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晓东的供述与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晓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晓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晓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晓东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检察员:闻丽娜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晓东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材料1份;
4.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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