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晓东,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71963********,汉族,高中文化,系哈尔滨市**厂技术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厂**宿舍**号楼**门**号 (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晓东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7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被告人张晓东在**银行**支行**楼,谎称可以帮助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被害人罗某某办理额度为人民币400万元左右的银行贷款,骗取罗某某信任后,以好处费名义,经中间人王某甲转交,骗取罗某某人民币2万元。2014年4月,张晓东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路**银行总行,再次以好处费名义,骗取罗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张晓东并未帮助罗某某办成额度为人民币400万元左右的贷款,钱款被其用于出借他人、挥霍等。
经侦查,被告人张晓东于2019年3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借条、汇款记录、龙江银行证明、哈尔滨银行证明、龙江银行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安某某、王某甲、庄某某、王某乙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晓东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珊珊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晓东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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