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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晓光盗窃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张晓光,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阿荣旗**镇**村**组,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30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8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晓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3时,被告人张晓光来到新城区**小区**号**,利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北侧窗户玻璃打碎,进入室内盗走银制纪念币3块、玉制手镯1个、长方形银制纪念币4块、金条5根、金手镯1个、金手链1条、金戒指2枚、金项链2条、男士手表1块、女士手表1块、玉坠3个、500元人民币、4500美元、188800越南盾、100泰铢、90英镑、90港币、45新加坡币、10马来西亚令吉、2250欧元、鹿鞭1根及工艺刀1把。

被告人张晓光将盗窃所得的2条黄金项链、2枚黄金戒指分别售卖于扎兰屯四家金店,共计获利人民币15592元;将盗窃所得的6根金条、2条黄金手链、1条黄金项链及银质纪念币通过手机闲鱼APP、淘宝APP网络售卖,共计获利人民币182855元;将盗窃所得的翡翠手镯赠与他人;将盗窃所得的玉坠一个、银耳钉1对、银戒指1枚、皮鞋双、男士手包1个、狼牙饰品1个、鹿鞭1根、工艺刀1把、女士大衣一件丢弃;将盗窃所得的雷达牌手表2块、翡翠挂坠1个、带坠项链2条、奥运纪念币1枚、500元人民币、4500美元、188800越南盾、100泰铢、90英镑、90港币、45新加坡币、10马来西亚令吉、2250元藏匿于其位于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

经恒鑫珠宝首饰鉴定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被盗雷达牌手表2块、翡翠挂坠1个、翡翠手镯1个、18K金翡翠挂坠1个、铂Pt999项链1条、足金挂坠1个、足金项链1条、合金纪念币1枚的价格为人民币17014元。

被告人张晓光盗窃的外币按当时汇率共计折合人民币49206.93元。

被告人张晓光盗窃数额为人民币265167.93元。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晓光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抓获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孔某某等6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晓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提取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认光盘、搜查视频、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晓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晓光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永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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