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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晓娟、李强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张晓娟,女,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506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社区**组**号,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小区**栋**号。被告人张晓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9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4月17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李强,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183198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镇**组**号,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小区**栋**号。被告人李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9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4月17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晓娟、李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8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张晓娟、李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张晓娟、李强通过老乡江西省赣县**庙教职人员张某甲的操作,采取挂单的方式,违规获得道教教职人员证。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晓娟、李强先后在本市秦淮区**路**号、玄武区珠江路新世界**座**、**室等地开设道场,大肆招收“弟子”、“信奉者”,以销售宝物、法器,做法转运消灾为由进行诈骗,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20万余元、郑某某165万余元、蔡某某34万余元、赵某某19万余元、陈某某1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晓娟参与诈骗548万余元,被告人李强参与诈骗195万余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晓娟、李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摄影照片、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孙某某、曾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郑某某、蔡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晓娟、李强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赵某某辨认笔录、手机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录音光盘、淘宝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晓娟、李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娟、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晓娟和李强共同实施部分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晓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晓娟、李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金凤

 2020年9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晓娟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强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扣押被告人李强人民币30万元现保存于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

6.随案移送硬盘1份、光盘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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