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晓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物品一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8〕13号

被告单位:漳州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乙,住所地:漳州市**路**号**大厦**楼。

诉讼代表人:陈某甲,女,1964年11月3日,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64********,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花园**幢**室。

被告人张晓斌,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021969********,汉族,高中文化,漳州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业务部副经理,户籍地漳州市芗城区延安**路**号**村**幢**室,现住漳州市龙文区**栋**室,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于2016年6月2日被泉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漳州工艺品进出口公司、被告人张晓斌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于2013年5月25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同年7月3日、9月18日决定退回泉州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17日泉州海关缉私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月,经商务部审批,被告单位漳州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被确定为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对金马澎直接贸易),被告人张晓斌系该公司天然砂出口业务负责人。2011年底起,经被告人张晓斌接洽,被告单位漳州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以每吨55元左右的价格将天然砂卖给台湾人黄某甲(另案处理)经营的台湾**公司并出口至台湾金门地区,其间被告人张晓斌在国内组织天然砂货源、申请许可证、代理报关,台湾**公司黄某甲安排船舶装货并运至金门。2014年底起,台湾**公司黄某甲认为被告单位漳州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提供的天然砂质量不好,遂向被告人张晓斌提出由其自行寻找天然砂货源,但仍使用漳州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的天然砂出口许可证采购天然砂运至金门地区,获得被告人张晓斌的认可。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台湾**海运公司黄某甲在泉州、厦门两地自行收购天然砂,并向被告人张晓斌购买被告单位漳州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天然砂出口许可证,通过船舶“**57”、“**61”、“**91”向东渡海关、泉州海关报关出口天然砂39票,共计31812吨。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台湾人陈某丙(另案处理)在境内自行收购天然砂,并向被告人张晓斌购买被告单位漳州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的天然砂出口许可证,通过船舶“景**”、“长海**”号向东渡海关报关出口天然砂31票,共计27699吨(具体数量与批次详见附表)。被告人张晓斌以每吨19.2元至21.2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许可证使用费。截至案发,被告单位漳州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从中牟利17万余元,被告人张晓斌从中牟利4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单位漳州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盖有漳州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章和法人陈某乙、罗某某私章的空白便笺、出口天然砂合同及报关资料、台湾**公司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收入支出明细表、被告人张晓斌户籍证明、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与黄某甲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陈某乙、黄某甲、黄某乙、张某甲、林某某、张某乙、何某某、朱某某、杨某某、叶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晓斌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漳州市工艺口进出口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倒卖天然砂许可证给他人使用,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天然砂59511吨;被告人张晓斌是上述走私犯罪行为的实际操作者和直接获利者,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追究被告单位漳州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及被告人张晓斌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坚

2017年11月24日

附:

1、涉案天然砂数量统计列表;

2、本案被告人张晓斌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9599****;

3、证人名单一份;

4、卷宗七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