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张晓明,绰号张大明,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本案,经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绰号小蛇,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31989********,汉族,小学文化,非农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街道**社区*组*****号。因本案,经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祁海涛,绰号马黑,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31994********,汉族,初中文化,非农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街道**社区*组*****号。因本案,经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晓明、吕某某、祁海涛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张晓明在“玉溪搓搓麻将”(又名玉溪搓搓扑克等名称)APP软件平台购买钻石开通提供“斗地主”赌博方式的“房间”,创建多个微信群组织刘某甲、赵某某、毕某某、钱某某、刘某乙、师某某、向某某等人员在群内斗地主赌博,收取房间费,获利4 万余元。其中,从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吕某某、祁海涛同张晓明一起组织管理赌博群,持续时间约一个月,收取房间费赢利后进行分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以上证据均系公安机关合法收集,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各组证据间相互印证。其中被告人祁海涛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无异议,自愿接受处罚。
被告人张晓明、吕某某、祁海涛为谋取利益,采用设定赌博方式建立微信群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张晓明情节严重。同时被告人祁海涛的行为符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情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应当撤销缓刑。同时,三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娟
代理检察员:王玲芳
2020年2月21日
附:
1.三被告人羁押在云南省通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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