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晓超,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晓超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晓超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晓超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晓超,听取了被告人张晓超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张晓超在被害人徐某甲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镇**庄**号的家中居住期间,先后六次盗取被害人徐某甲的存折、存单、身份证后独自至连云港东方农商银行**支行提款,共计盗走人民币53870.68元。
2019年9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晓超将被害人沈某某(系徐某甲母亲)放在枕头下面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盗走。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晓超对被害人徐某甲、沈某某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授权委托书、取款凭证、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徐某丙证言;
3.被害人徐某甲陈述;
4.被告人张晓超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晓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晓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晓君
附:
1.被告人张晓超现被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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