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晓辉盗窃案)_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张晓辉,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 住浙江省龙游县**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游县**街道**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龙游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聚众斗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20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龙游县看守所。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晓辉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6日至20日,被告人张晓辉因经济拮据,窜至龙游县莲湖家苑小区实施入户盗窃二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张晓辉窜至本小区**幢**单元**室,采用插片开锁方式打开被害人叶某甲防盗门,趁家中无人之机,进入室内将放在卧室床头柜里的1100元现金盗走,后其将1100元用于日常开销。

2.2020年10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张晓辉窜至本小区**幢**单元**室,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叶某乙家中,将两只玉佩盗走(经鉴定认定标的于基准日的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1495元),并将玉佩藏匿在电动车坐垫底下。几分钟后,张晓辉又窜至本小区**幢**单元**室,见被害人郑某某家防盗门未关,遂推门而进,准备实施盗窃时被郑某某发现,后逃跑过程中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张晓辉已将涉案赃物玉佩退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的卡片、赃物玉佩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发还清单、原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叶某乙、叶某丙、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插片开锁手段入户盗窃,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晓辉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刑法》第六十五、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新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晓辉现押龙游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电子卷)、检察卷一册(电子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