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拜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晓辉,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乡**村**组。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拜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8日被拜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以涉嫌诈骗罪取保候审。
本案由拜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晓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9日、10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6日、11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10月7日、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晓辉系被害人蔚某某的司机,因知道蔚某某不能借钱给自己,遂分别于2013年4月6日、4月20日、6月8日,谎称其姑父程某某要倒贷款需要15万元、屯邻宋某某要买车需要3万元、其大哥王某某着急给工人开工资需要4万元,以程某某、宋某某、王某某三人名义骗取蔚某某人民币22万元,实际用款人系张晓辉。后蔚某某向张晓辉索要收据,张晓辉制作虚假借据、收据(借据、收据上张晓辉为经手人)交给魏某某。后蔚某某多次找张晓辉索要钱款,张晓辉以不在拜泉县等理由不予还款,在蔚某某得知程某某等人并未借款后,向张晓辉索要欠款,张晓辉不予归还并逃跑及更换联系方式。案发后,被告人张晓辉父母替其偿还7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张晓辉于2018年5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沈阳市于洪区京沈高速公路北**警务工作站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羁押证明、拜泉县公安局**派出所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谅解书、收到条及接受证据清单、借据收据复印件及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简易明细账查询、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对私活期交易明细查询单、拜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说明、拜泉县公安局**派出所说明、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所有人变化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企业注销信息查询单、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
2.证人王某某、宋某某、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晓辉的供述与辩解;
5.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
6.拜泉县公安局技术大队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斌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晓辉现取保候审于拜泉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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