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张晓锋,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2日经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晓锋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惠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12月26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月18日经惠安县人民检察院退回惠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21日该案重新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6日20时许,被害人陈某甲(女,46岁,泉州**区**镇人)入住被告人张晓锋实际经营的惠安县**镇**旅社**客房。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晓锋持备用钥匙先后两次开门进入**号客房欲实施盗窃。因被被害人陈某甲发现,被告人张晓锋遂持折叠剪刀刺插被害人陈某甲的脖子,并捂嘴、勒脖子直至其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系因机械性窒息死亡。后被告人张晓锋拿走被害人陈某甲身上的现金人民币2100元及三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部OPPO手机、佛珠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9467元),并将被害人陈某甲的尸体拖至**汽修厂一间废弃宿舍内藏匿。
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张晓锋在惠安县**镇**旅社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作案工具、被害人黄金首饰、手提包、手机、银行卡等物证照片,被告人张晓锋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明细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蔡某甲、张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曾某某、蔡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晓锋供述和辩解;
4、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DNA检验鉴定书》、惠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惠安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关于黄金戒指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辩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11567元,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容榕
2019年3月6日
附:
1、公安卷宗伍册;
2、证人名单一份;
3、被告人张晓锋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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