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956号
被告人张晨,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镇路**号**室。2008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09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3年;2012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5年因吸食毒品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0年1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路**弄**号**室。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虹口区**路**弄**号**室。2020年1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晨、洪某某、徐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7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日、8月18日、9月11日,被告人徐某甲先后分别以人民币1400元、3000元、2000元的价格,多次在本市浦东新区**村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若干贩卖给被告人洪某某。
201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晨先后分别以人民币7600元、4000元、80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联系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若干贩卖给被告人洪某某;被告人洪某某又分别多次将从张晨处购得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转卖给徐某乙。
被告人洪某某于2020年1月2日在本市浦东新区**村住处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揭发被告人徐某甲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张晨于2020年1月2日在本市长宁区**路**号住处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否认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甲于2020年1月6日在本市闵行区**路**弄住处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徐某乙的证言及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证实,其分别于2019年3月、4月和6月,先后三次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洪某某支付人民币二万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洪某某及证人徐某乙因吸毒行为被行政处罚。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办案说明》证实,三名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到案,其中被告人洪某某揭发了被告人徐某甲贩卖毒品的行为。
4.被告人洪某某、徐某甲的供述及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证实,三名被告人各自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经过。
5.被告人张晨、洪某某、徐某甲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晨、洪某某、徐某甲分别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徐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洪某某、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陈婷
检察官助理黄京烨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晨、洪某某、徐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指定管辖批复》一份。
4.《具结书》复印件及相关笔录复印件各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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