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齐建检公诉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张晨楠,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6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大街**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5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执行。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晨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在**大学上学的被害人陈某某(女,22岁)因其学分不够,学校要对其降级处理。陈某某联系到被告人张晨楠,问张晨楠能否帮其解决该事。张晨楠谎称可以办事,以需要送礼为名于3月20日向陈某某索要3,000元。之后,张晨楠又注册了一个微信账号,自己同自己聊天,将聊天截图发给陈某某,伪造找人办事的假象,并继续要钱。陈某某通过微信于3月22日给张晨楠转款10,000元,于4月4日给张晨楠转款4,500元。上述赃款合计17,500元被挥霍。案发后,张晨楠家属代为偿还陈某某人民币17,5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张晨楠于2019年10月9日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张晨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晨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晨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张晨楠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晨楠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与前罪依法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向恒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晨楠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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