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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景伟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景伟,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临潼区**街**路**号。2018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景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一时许,被告人张景伟窜至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办七彩酒店门口,发现徐利民停放的陕A****6车门未锁,遂进车内翻动,未发现值钱的财物,后打开车后备箱,盗走茅台酒(飞天系列)2瓶,和天下香烟2条,软中华香烟1条。所盗的香烟和酒已被被告人张景伟挥霍。经西安市临潼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为7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被告人供述;

被害人陈述;

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监控录像;

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临潼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书;

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景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景伟无视法制,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景伟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景伟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良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临潼区看守所。

案卷2册、光盘2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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