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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景峰、张裕明等骗取贷款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19〕2号

被告单位安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0******,单位地址全椒县******建材公司办公楼****室,法定代表人张景峰

诉讼代理人韩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职工,住全椒县**镇**路**号**室。

被告人张景峰,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61********,汉族,高中文化,安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安徽**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周宁县********号。被告人张景峰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6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景峰因涉嫌逃税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骗取贷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裕明,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7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总经理,住福建省周宁县**镇**村**路**号。被告人张裕明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安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景峰、张裕明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2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月11日、2019年3月27日、2019年6月10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月26日、2019年4月10日,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6月22日、2009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景峰、张裕明伙同他人到全椒县**镇先后成立安徽**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和安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经股东及其亲朋、同乡间的相互介绍,福建省周宁县及附近的许多人找到张景峰等股东,欲在**建材公司经营钢材贸易生意。张景峰、张裕明等人安排**甲公司工作人员负责帮助注册成立公司所需的出资验资、工商、税务登记等服务。至2012年底,注册在**建材公司内经营钢材贸易生意的公司先后达到100余家。被告人张景峰为了开展**乙公司的贷款担保业务,于2009年7月至2012年12月先后多次代表公司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后变更名称为安徽**农村合作银行、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农商行)】洽谈并签订了《银保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乙公司在**农商行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保证金即可担保贷款保证金余额的3倍比例贷款。自2009年9月至2013年2月,**乙公司依约存入**农商行的保证金专户8000万元,并先后为在**甲公司注册经营钢材生意的七十余家钢贸公司从**县农商行贷款,收取申请担保贷款的钢贸公司贷款额三分之一的保证金和2%--3%的担保费,张景峰、张裕明等股东陆续抽回当初投入到**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8000万元保证金。**乙公司为在**甲公司注册经营钢材生意的钢贸公司从**农商行担保贷款,只有约十余家钢贸公司实际在用贷款做钢贸生意,大多数的钢贸公司贷款贷出后被**担保公司扣除贷款额三分之一的保证金等费用后再借给**乙公司使用,由**乙公司每月支付银行利息和归还到期本金。**乙公司使用部分贷款用于**甲公司购买土地及日常办公支出等。

2012年,**乙公司为各钢贸公司在**农合行担保的贷款将要到期,且无法按期偿还,后被告人张景峰、张裕明在外拆借资金将该批贷款本金及利息归还。为了弥补拆借的资金以及前期归公司使用的钢贸公司贷款,张景峰、张裕明决定继续以部分不欠**农商行贷款的钢贸公司名义和归还到期贷款后续贷的方式向**县农商行申请担保贷款。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期间,**乙公司向**农商行提供虚假的钢材购销合同等资料,分多批次从**农商行为全椒**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全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44家钢贸公司担保贷款2.4亿元,并由44家钢贸公司与**县农商行签订借款合同。该资金实际由**乙公司支配使用,贷款到期后至今无法偿还。2013年1月25日,**甲公司以该公司所有的全国用(2011)第0601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为该批贷款作抵押担保。2015年9月,**农商行向全椒县人民法院起诉贷款的各钢贸公司和担保抵押的**乙公司、**甲公司,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其中11家钢贸公司共21.145951万元已由全椒县人民法院划转至**农商行。经江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乙公司的期末资产为0,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全国用(2011)第0601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评估价值为5927.5171万元。

**乙公司以欺骗手段,为44户钢贸公司向**县农商行担保贷款2.4亿元,给**县农商行造成的损失共100513369.49元。

被告人张裕明经公安干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景峰、张裕明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景峰、张裕明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保红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景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被告人张裕明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周宁县**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三十一册。

3.随案移送情况说明二份、资金流向统计表一份、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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