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川院公诉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张智,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51980********,蒙古族,初中文化,内蒙古**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二期**号楼**单元**室。1997年因盗窃罪被武川县人民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在呼和浩特市少管所服刑;2008年3月17日因非法拘禁罪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7月12日因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3年2月22日因吸毒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7月29日因携带管制刀具、吸毒被呼和浩特市城南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4年8月18日被呼和浩特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武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永亮,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91986********,汉族,高中文化,内蒙古**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2012年6月19日因吸毒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武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苏叶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6********,蒙古族,大学本科,内蒙古**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镇**嘎查**区**号。2013年3月20日因吸毒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武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朝格图,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0********,蒙古族,高中文化,内蒙古**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社区**组**号。2018年1月22日因打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武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建勋,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内蒙古**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镇**村委会**村。2015年5月因殴打他人被武川县公安局上秃亥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8月28日,因打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2018年1月22日因打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武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88********,汉族,高中文化,内蒙古**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镇**村**号。2011年5月3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呼和浩特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武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忠波,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85********,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胡同**号。2013年3月21日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呼和浩特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6年12月20日,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武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松林,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88********,蒙古族,大学本科,内蒙古**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镇**嘎查**号。2014年7月31日,因为他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武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88********,汉族,高中文化,内蒙古**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三期**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武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智、郭永亮、韩苏叶乐、朝格图、牛某某、孙建勋、刘忠波、王松林、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张智、郭永亮、韩苏叶乐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以帮人催收欠款为实际业务的内蒙古**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该公司组织架构明确,人员较为固定,被告人张智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接收委托人的催收欠款委托并指派催收任务;被告人郭永亮、韩苏叶乐是该公司对外催收负责人;下设三个对外催收小组,由郭永亮及韩苏叶乐直接管理,一组组长赵某乙(在逃),其组员有孙某某(在逃)、屠某某(在逃)、赵某甲;二组组长朝格图,组员有牛某某、刘忠波、王松林;三组组长孙建勋。
2017年9月,张智接受了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二中教师赵某丙的委托,对武川县金三角的仝某某进行催收。张智指派郭永亮与韩苏叶乐两人带队,带领孙建勋、朝格图,牛某某,刘忠波、赵某乙、屠某某(穿着统一黑蓝色马夹,背后写有“催收”字样)前往武川县与赵某丙碰面,后由赵某丙带领去往武川县金三角仝某某的饲料厂,在饲料厂里,赵某丙领着事无忧的催收人员与仝某某当场核对了欠款账目,并告知了仝某某将这笔欠款委托给了**公司催收,核对完账目后赵某丙离开,之后郭永亮就安排赵某乙、刘忠波、牛某某、屠某某开始循环播放高音喇叭(内容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老赖还钱等)、举牌子(内容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并安排赵某乙、屠某某、刘忠波、牛某某寸步不离的跟随仝某某直至其还钱,郭永亮安排完这些后就与韩苏叶乐返回了呼市,第二天的时候由朝格图接替赵某乙、屠某某继续向仝某某催收,在朝格图等人跟随仝某某第四天后,仝某某向朋友王某某借了4万元钱,交给了郭永亮,**公司的催收人员才离开,在此期间该催收公司人员采取聚众造势,多次辱骂、恐吓等方式滋扰仝某某,并影响周边人群的正常生活。
2017年9月,张智接受了赵某丙对乔某某索要欠款的委托,由郭永亮、韩苏叶乐带队,率领朝格图、孙建勋、刘忠波、王松林穿着统一黑蓝色马夹(背后写有“催收”字样),前往武川县与赵某丙碰面,后由赵某丙领着一起去了武川县工商二所院内乔某某的办公室,在乔某某的办公室里,赵某丙领着事无忧的催收人员与乔某某当场核对了欠款账目,并告知了乔某某将这笔欠款委托给了**公司催收,核对完账目后赵某丙离开,之后郭永亮就安排朝格图、赵某乙,孙建勋、刘忠波、王松林,屠某某开始循环播放高音喇叭(内容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老赖还钱等)举牌子(内容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持续了大约一个多小时,井安排孙建勋、朝格图寸步不离的跟随乔某某直至其还钱,之后郭永亮就与韩苏叶乐、赵某乙,屠某某、王松林、刘忠波一起离开,后乔某某用一辆水泥罐车以16万元钱的价格顶账给了赵某丙,**公司的催收人员才离开。在赵某丙委托**公司的这两起催收过程中,**公司帮其催收回物品(水泥罐车)及现金共计20万元钱,。**公司收取了赵某丙4万元钱的催收费用。
2017年9月,张智接受委托对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霍寨村李某甲催收欠款,张智指派郭永亮与韩苏叶乐两人带队,领着孙建勋、朝格图、刘忠波、王松林、赵某乙、屠某某(穿着统一黑蓝色马夹,背后写有“催收”字样)和委托人一起前往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霍翟村对欠款人刘某某的哥哥李某甲(欠款担保人)进行催收,催收人员采用拉横幅(内容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举牌子(内容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循环播放高音喇叭(内容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某某老赖欠债还钱等)长期跟随、辱骂等方式滋扰李某甲,因高音喇叭音量过高周围邻居也多次因扰民报警,在郭永亮等人对李某甲催收第三天时,李某甲因遭恐吓,导致心脏病发,后在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住院,在李某甲住院观察期间孙建勋、赵某乙依然跟随李某甲寸步不离,李某甲不堪滋扰又再次报警,在警察询问郭永亮、赵某乙等人的时候,李某甲才借机逃走。事后因李某甲是保人并且确实无力偿还欠款,且多次报警,张智才让公司的催收人员离开,该公司未能帮委托人催收回欠款.
2017年10月,张智接受仓某某的委托,对武川县于某某催收欠款,张智指派朝格图带领王松林、牛某某、刘忠波进行催收。仓某某在呼和浩特市观音庙附近约于某某见面并告知于某某已将欠款委托给了**公司帮其催收,后仓某某离开,之后就由张智指派朝格图领着王松林、刘忠波、牛某某跟着于某某一起返回了武川县印象桃花园酒店,在酒店门口朝格图、牛某某、刘忠波、王松林实施了穿着统一制服(黑蓝色马甲,背后写有“催收”字样)举牌子(内容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循环播放高音喇叭(内容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某某老赖欠债还钱等)的行为,向于某某索要了7000元钱的费用及价值3000元钱的酒,并告知于某某将这笔钱算在归还仓某某的欠款中,至此此次催收完结。在此期间该催收公司人员采取聚众造势,多次辱骂、恐吓等方式滋扰于某某,并影响酒店生意及周边人群的正常生活.
2017年10月,张智接受了姚某某的委托,对呼和浩特市李某乙催收欠款,这笔催收单由郭永亮全权负责,出动的催收人员有韩苏叶乐、孙建勋、朝格图、王松林、刘忠波、赵某乙、屠某某、丁某某,牛某某、赵某甲。上述人员在对李某乙催收期间实施了穿着统一制服(黑蓝色马甲,背后写有“催收”字样)聚众造势,举牌子(内容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循环播放高音喇叭(内容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某某老赖欠债还钱等)等滋扰行为,影响了店内正常营业及周边人群的正常生活,后因李某乙多次报警,且李某乙并非欠款人,郭永亮才让公司的催收人员离开,该公司未帮委托人催收回欠款。
2017年11月,张智接受了李某丙的委托,对呼和浩特市的徐某某催收欠款,委托人李某丙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门口与被催收人徐某某核对完欠款账目后赵某乙、赵某甲、屠某某、孙某某开始对徐某某进了催收,在此次催收中以上人员采用了举牌子(内容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循环播放高音喇叭(内容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某某老赖欠债还钱等)长期跟随、辱骂等方式滋扰徐某某,催收的第二天,徐某某答应归还李某丙欠款,并在呼和浩特市三创公司签写了还款保证书,还款保证书到期后郭永亮、赵某乙、赵某甲、屠某某、孙某某又找到了徐某某让其归还欠款,徐某某仍无力偿还,郭永亮等人便对担保人樊某某进行了催收,仍采用长期跟随、播放高音喇叭等手段,后徐某某筹到了10万元钱,交给了郭永亮,李某丙写了收条,郭永亮归还李某丙2万元钱,剩余8万元钱用于公司内人员工资,辛苦费及郭永亮的医药费等.
2017年12月,张智接受任某某、连某某夫妻的委托,对武川县下营盘村的吴某某催收欠款,委托人连某某将朝格图、牛某某、王松林、刘忠波四人领至武川县下营盘村,与吴某某见面后,与其核对账目,并告知吴某某已将这笔欠款委托给了**公司进行催收,后朝格图、牛某某、王松林、刘忠波采取穿着统一制服(黑蓝色马甲,背后写有“催收”字样)聚众造势、举牌子(内容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循环播放高音喇叭(内容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某某老赖欠债还钱等)辱骂、长期跟随等行为,后吴某某归还了10万元钱后,朝格图、牛某某、王松林、刘忠波才离开,**公司在此次催收中收取了任某某、连某某夫妻催收费用3万元钱。
被告人张智于2019年5月13日前往武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郭永亮于2019年7月23日前往武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韩苏叶乐于2019年7月23日前往武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朝格图于2019年5月20日前往通辽市科左中旗花吐古拉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牛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前往上海市罗泾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孙建勋于2019年5月15日前往武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刘忠波于2019年6月17日前往武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被告人张智为使其违法犯罪行为合法化,与郭永亮、韩苏叶乐共同出资成立了内蒙古**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借公司合法外衣,纠集孙建勋、朝格图、牛某某、刘忠波、王松林、赵某甲,以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非法催讨欠款,并收取佣金,严重扰乱了欠款人及相关人员正常的工作、生活,破坏了他人生活的安宁、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组织架构明确,人员较为固定,被告人张智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郭永亮、韩苏叶乐是该公司对外催收负责人,为积极参与者;纠集孙建勋、朝格图、牛某某、刘忠波、王松林、赵某甲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智纠集郭永亮、韩苏叶乐、朝格图、孙建勋、牛某某,刘忠波、王松林、赵某甲以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非法讨要债务,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九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智系组织领导者,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郭永亮、韩苏叶乐系积极参与者,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朝格图、孙建勋、牛某某、刘忠波、王松林、赵某甲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智、郭永亮、韩苏叶乐、朝格图、牛某某、孙建勋、刘忠波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被告人刘忠波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笫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川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 军
检察员:王晓蒙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智、朝格图、牛某某、孙建勋、刘忠波现押于武川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永亮、王松林现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韩苏叶乐、赵某甲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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