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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智军赌博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智军,男,39岁,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号,现住户籍所在地。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17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智军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5日至5月27日期间,被告人张智军先后在平江县龙门镇渣坪村方某某的住宅、龙门镇大口村、龙门镇泗元村“大某某”的住宅、龙门镇杨树村吴某甲的住宅、龙门镇大渔村毛田坳吴某乙的住宅,提供赌博工具并组织胡某某、周某甲、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罗某某、周某某、吴某丙等二十余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张智军通过打水从中非法获利共计1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吴某乙、周某甲、胡某某、吴某丁、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罗某某、周某某、吴某丙、吴某戊、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智军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智军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智军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赌博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智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张智军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智军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付 晖

检察官助理:钟 琦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张智军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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