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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朋、徐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张朋,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3********,汉族,中等专科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朋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7月2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张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21998********,汉族,中等专科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吸毒,于2016年4月6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朋、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吕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朋、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6日,被告人张朋、徐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手机店、**手机连锁店,以借用被害人名义办理手机分期付款业务且不需要被害人偿还贷款为由,诈骗作案2起,骗得被害人吕某甲办理手机分期付款业务,贷款合计人民币9100元。同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归还被害人吕某甲人民币250元、被告人张朋归还被害人吕某甲人民币136元用于偿还上述贷款。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被害人吕某甲合计偿还贷款人民币13593.3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16日,被告人张朋、徐某某谎称借用被害人吕某甲名义办理手机分期付款业务且不需要其偿还贷款,骗得被害人吕某甲在盐城市大丰区**手机店办理手机分期付款业务,贷款人民币5000元。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被害人吕某甲合计还款人民币6573.32元。

2.2017年7月16日,被告人张朋、徐某某谎称借用被害人吕某甲名义办理手机分期付款业务且不需要其偿还贷款,骗得被害人吕某甲在盐城市大丰区**手机连锁店办理手机分期付款业务,贷款人民币4100元。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被害人吕某甲合计还款人民币7020.07元。

被告人张朋、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朋给付被害人吕某甲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徐某某给付被害人吕某甲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借款合同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宣某某、吕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朋、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朋、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朋、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朋、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朋、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邢荔荔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朋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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