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朝,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镇**村**边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良贵,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7********,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朝、张良贵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3时许,被告人张朝、张良贵乘坐“阿三”(另案处理)驾驶的车去到东莞市**镇**区**工业园宿舍楼伺机盗窃。到达宿舍楼后,“阿三”坐在车上,张朝与张良贵到宿舍楼内盗窃。张朝、张良贵,趁他人睡觉,先后在202房间盗得被害人卢某某一部VIVO牌手机(价值约560元),在306房间盗得被害人赵某某一部苹果手机(价值约4000元)、一部小米手机(价值约800)和现金5000元,在312房盗得被害人黄某某一部VIVO牌手机(价值约1800元),在401房间盗得被害人陈某某一部VIVO牌手机(价值约2078.4元)、被害人范某某一部华为牌手机(价值约1200元)、被害人程某某一部OPPO牌手机(价值约1800元)。得手后,二人乘坐“阿三”的车离开现场并销赃。破案后,被盗财物均未缴回。
2019年8月26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东莞市**镇**社区一景网吧将张朝、张良贵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朝、张良贵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朝、张良贵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朝、张良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 锋
附:
1.被告人张朝、张良贵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5册(光盘3张)和检察卷1册。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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