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张朝强,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镇**村**街**号,务农。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元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元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朝强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7日15时40分许王某某报警称在元氏县苏阳乡沟北村红绿灯处与纸屯村张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元氏县交警人员到达现场后,张某甲、张朝强以暴力方法阻碍交警人员执行职务,张某甲用石头将交警智某某头部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智某某诊断证明及门诊病历记录、警察证,张朝强户籍证明及前科判决等;
2.证人证言;
3.同案犯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张朝强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
6.辨认笔录;
7.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朝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朝强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力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朝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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