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张朝晨,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03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4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朝晨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16日至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朝晨经与在北京市朝阳区的王某某(男,31岁,北京市人)联系,于2019年11月12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酷车小镇北侧路边,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白色晶体5包(共计净重1.74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已收缴。
被告人张朝晨被当场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朝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朝晨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男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朝晨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冻结扣押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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