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诉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41987********,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街**号**幢**单元**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6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25日被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21986********,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街**号**号楼**单元**号。2006年12月14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5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6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25日被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移送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4月8日依法报送本案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缅甸小勐拉世纪花园酒店通过**快递公司邮寄了一个包裹(单号为******)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同年12月27日包裹运输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快递公司时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挡获,在该包裹内查获毒品可疑物8包,随即在快递公司员工的见证和配合下将包裹还原并进行了封存。2018年12月30日包裹到达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后,张某某和被告人唐某联系人员签收了包裹,并存放于唐某的岳父明某某家中。唐某与谭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约定好交易毒品的单价和数量后,于2019年1月2日晚上,唐某安排朋友田某某到其岳父明某某家取到包裹后送至泸州市江阳区**交与他人。田某某在送包裹途中,唐某发现田某某有异常情况后终止了交易。在快递单号为******的包裹内查获的8包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净重1240.68克。经鉴定,上述8包毒品疑似物中提取的检材,经检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第1、5、6、7、8种检材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分别为15.34%、15.94%、15.62%、15.36%/15.89%。
2019年1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和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辨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从境外邮寄毒品到境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唐某的刑事责任。唐某曾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乔
2019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唐某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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