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张木姬,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福建省沙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木姬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沙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木姬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上午,去倒粪桶的被害人王某乙路经被告人张木姬位于沙县**乡**村**号的家门口,张木姬因门口晒有被单不让王某乙通过,王某乙依然继续往前走,张木姬遂从家中拿出一条木凳往王某乙的方向走去,途中见地上有块木板,便将木凳扔掉,捡起木板前去,并手持木板多次敲打王某乙头面部,直至被他人目击喊叫后才停手。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乙系头部受钝性物体打击致脑干挫伤、出血死亡。2019年8月15日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木姬患有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张木姬于2019年1月24日被沙县公安局现场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凳、木板、围裙、袖套、粪桶;2.书证:沙县公安局出具的身份材料、到案材料、情况说明、沙县南霞卫生院出具情况说明;3.证人洪某甲、洪某乙、王某甲、洪某丙、洪某丁、洪某戊等人证言;4.被告人张木姬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扣押、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木姬为泄私愤,持木板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木姬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欣雯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木姬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涉案木板、围裙、袖套、粪桶等均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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