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木桂,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月27日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由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9月30日被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木桂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张木桂驾驶闽******号小车从福建省云霄县运输一批假冒伪劣卷烟到浙江省杭州市,于2019年11月19日10时许途经104国道福鼎市**镇路段时,被福鼎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经清点,闽******号小车上共有“利群(软红长嘴)”450条、“利群(长嘴)”300条。上述卷烟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福建省烟草专卖局鉴定,价值人民币16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香烟等物证。
2.被告人户籍证明、福鼎市公安局到案经过、福建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书、福鼎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唐某某证言。
4.被告人张木桂供述和辩解。
5.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福鼎市烟草专卖局卷烟真伪鉴别书等鉴定意见。
6.福鼎市是烟草专卖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木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木桂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非法买卖香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木桂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木桂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罚金1万至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祖程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木桂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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