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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木英、陆家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张木英,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8********,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系深圳市**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家峰,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84********,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系江门市开平市**洁具厂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镇**村**路**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木英、陆家峰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3月11日二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分别于2020年2月11日、3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中旬,被告人张木英得知衡阳市***酒店正在筹备装修,急需**品牌的卫浴、洁具等五金用品。于是其携带购买的**卫浴、洁具等样品(经**酒店验证为正品)到衡阳市***酒店进行五金建材商谈。同年7月28日,深圳市**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木英)同衡阳市***酒店(法人代表何某某)签订五金建材供货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680393元,经后续补货及换货,被告人张木英共收衡阳市***酒店货款人民币801296元。被告人张木英获取订单后,同上线陆家峰(江门市**卫浴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联系,由张木英提供**产品的样品,陆家峰通过其江门市**市**镇的生产窝点按照1:1的质量、技术参数等工艺进行高度模仿生产,并用激光机在模仿的产品上标注“**R”字样。陆家峰收取张木英假冒**产品货款人民币682361元,犯罪嫌疑人张木英共获利人民币118935元。深圳市**建材有限公司向衡阳市***酒店供货后,酒店方多次就**产品的品质以及款式提出质疑,被告人张木英、陆家峰在明知其供货是假冒**品牌的情况下,没有告知被害方,而是继续进行供货,将假冒的**产品全部在酒店安装,同时为掩盖事实,提出补货和换货,造成酒店方巨大的名誉和经济损失。2019年8月18日,经广东省华进律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张木英、陆家峰向衡阳市***酒店提供的“**R”商标的产品、型号均属假冒**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发后,其二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五金建材供货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木英、陆家峰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段某某、王某某的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木英、陆家峰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被告人张木英的销售金额为801296元,被告人陆家峰的销售金额为682361元,数额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木英、陆家峰系共同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益辉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木英、陆家峰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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