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张权落,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权落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张权落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张权落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已判刑)在福建省云霄县**大道边**山果园处自建住宅内,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QQ、微信等网络工具发布香烟广告,通过冒用他人的支付宝账号进行网上支付、快递发货等方式,向浙江嵊州、湖南、广东、江苏等地销售中华牌、利群牌、芙蓉王牌等多品牌香烟,销售金额人民币14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权落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权落处扣押人民币30000元。
另查,被告人张权落规劝并陪同其他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权落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权落为牟利违反国家规定,结伙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权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权落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张权落规劝并陪同其他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投案,有立功表现。故对被告人张权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邢鑫帅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权落现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06302****;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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