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宿迁市湖滨新区**镇**小区**栋**室(户籍地宿迁市湖滨新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张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3月3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劳动教养一年;又因赌博,于2016年4月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又因吸毒,于2016年7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又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7年2月2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又因吸毒,于2018年11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2日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2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扬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及值班律师范俊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上旬,被告人张某先后三次容留宋某某在其位于宿迁市湖滨新区**镇**小区**栋**室的家中吸食冰毒(学名甲基苯丙胺,下同)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容留宋某某在其位于宿迁市湖滨新区**镇**小区**栋**室的家中吸食冰毒;
2.次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某再次容留宋某某在其位于宿迁市湖滨新区**镇**小区**栋**室的家中吸食冰毒;
3.次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张某又容留宋某某在其位于宿迁市湖滨新区**镇**小区**栋**室的家中吸食冰毒。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陆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
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凯利
检察官助理:朱莉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宿迁市湖滨新区**镇**小区**栋**室,联系方式:1340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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