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张杨,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村**栋**号,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盗窃,于2008年被江苏省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8日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日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杨先后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柳泉镇、利国镇、郑集镇等地采取深夜翻墙入户的方式,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等物。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583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7日晚,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被告人张杨翻墙进入该村薛某甲、薛某乙家中,盗窃薛某甲家世纪鸟牌电动车一组超威牌48V20A电瓶和世纪鸟牌踏板电动车一组超威牌60V20A电瓶;盗窃薛某乙绿佳牌踏板电动车一组60V20A电瓶。经鉴定,被盗三组电瓶价值共计1060元。
2、2020年7月14日凌晨,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被告人张杨翻墙进入该村李某甲、蔡某某、李某乙家中,盗窃李某甲家世纪鸟牌电动车一组超威牌48V20A电瓶;盗窃蔡某某家风驰牌电动四轮车电瓶一组;盗窃李某乙家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经鉴定,李某甲被盗电瓶价值183元。
3、2020年7月9日凌晨,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被告人张杨翻墙进入该村徐某某家中,盗窃盛昊牌电动四轮车电瓶一组及雅迪电动车电瓶一组,并将雅迪电动车扔在村外致丢失。经鉴定,被盗电动四轮车电瓶价值313元。
4、2020年7月20日凌晨,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被告人张杨翻墙进入该村张某甲、田某某、刘某某家中,盗窃张某甲家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和雅迪牌电动车电瓶一组;盗窃田某某家新大洲牌电动车电瓶一组;盗窃刘某某家金彭牌电动三轮车48V20A电瓶一组。
5、2020年7月15日凌晨,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被告人张杨翻墙进入该村张某乙家中,盗窃淮海牌电动三轮车一组电瓶和爱格森牌黑色踏板电动车内60V20A电瓶一组,并将该电动车扔在村外致丢失。
6、2020年7月22日凌晨,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被告人张杨翻墙进入该村黄某某、邵某某家中,盗窃黄某某家南都牌电动三轮车一组60V52A电瓶与新大洲牌电动车一组60V52A电瓶,并将该电动车扔在村外致丢失;盗窃邵某某家金朋牌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经鉴定,黄某某被盗南都牌电动车电瓶价值10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薛某甲、薛某乙、李某甲、蔡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张杨的供述和辩解;
4. 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 现场勘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
检察官助理:刘煜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杨现羁押场于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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