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杰、候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1〕156号 

被告人1977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7********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乡**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97月10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20年3月5日刑满释放。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庄。因赌博于2019年12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金朝蓬,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杰、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乐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至2020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张杰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乐清市柳市镇岙底村、七里港排岩头村、城南街道上米岙村、磐石镇磐石山等多地山头开设赌场,以赌牌九的方式召集赌博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2020年7月初开始,被告人侯某某帮助被告人张杰的赌场接送参赌人员。期间,被告人侯某某帮助赌场接送参赌人员至少6场,每场赌场的参赌人员人数至少20人,赌场参赌总人数至少120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牌九、夹子、手机、汽车;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详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户籍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曹某某、陈某某、吴某甲、李某某、潘某某、吴某乙、刘某甲、吕某某、洪某某、刘某乙、曾某某、季某某、连某某、张三、徐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杰、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韦某某、曹某某、陈某某、刘某甲、吕某某、洪某某、刘某乙、曾某某、季某某、连某某、张三、徐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技术协助书及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杰伙同他人在山头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取头薪,被告人侯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杰开设赌场仍为该赌场接送参赌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良宇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杰、侯某某现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二册,保密证据材料一册、讯问笔录一份、罪犯档案资料一份、电子数据技术协助书及光盘各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手机二部、凯美瑞汽车一辆、牌九一副和夹子一堆(均暂扣于乐清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