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张杰方,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400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路**栋**楼**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3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分别于2013年3月6日、2019年8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又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2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9年8月3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杰方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3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4日12时20分,被告人张杰方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乘坐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航班MU2498飞机至武汉市。当日下午14许,被告人张杰方在飞机厕所内,将体内藏匿的3枚“毒蛋”排出,用透明塑料袋包好后放于其座位前排靠背袋内。飞机到达武汉天河国际机场时,被告人张杰方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张杰方座位的前排靠背袋内搜出用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黑色蛋状物品3包,公安民警将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3包送检。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塑料袋包装红色片剂3包共重224.74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材料、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机票信息材料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5.提取、扣押笔录及照片;6.抓获经过和办案说明;7.同案人敖孝禄供述;8、被告人张杰方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杰方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杰方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萱
检察官助理 黄思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杰方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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