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女,196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室。被告人张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4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205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补充侦查,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张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杰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加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组织。

该组织在没有实际产品和实际经营行为的情况下,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自下而上分为六个级别:发展层、A层、B层、C1级别、C2级别、C3级别,其中A层和B层为“回本层”,C1级别、C2级别、C3级别为“领导层”。按照“三三制”进行排列,即一个C1级别下面有三个B,一个B下面有三个A,C1上线是C2,C2上线是C3。一个C1盘为一个基本盘,C1负责督促盘内人员发展新会员、租房接待“考察人员”、安排“考察人员”上课、收取、分发新发展会员缴纳的资金。C2、C3级别人员负责上课、督促发展人员等管理、协调职责。

新发展会员缴纳人民币49800元(以下币种同)进入发展层,之后按照“公排跳点”的规则,发展层每排满27人,所有人员即晋升一个层级,即发展层升至A层、A层升至B层、B层升至C1级别、C1级别升至C2级别、C2级别升至C3级别、C3级别出局且不再从该盘中获利。每加入一个新会员,C1级别需按照组织规定在收取资金的当天完成资金的分配工作,其中推荐人得8800元、A层轮流得5000元、B层轮流得4000元、C1级别得8000元、C2级别得10000元、C3级别得14000元。并从推荐人、C1、C2、C3处扣除600-1200元不等的金额用于支付“考察人员”的相关费用。B层人员必须直接或者直线发展3名以上人员才能升至C1级别,即发展3人占1/3 C1点位,发展5人占2/3点位,发展6人占满点位,否则将被弹出。

被告人张杰于2013年经韩某某介绍加入该组织,于2014年6月升至C1级别,占2/3点位,后经不断升级至C2、C3级别,并在该组织中部分C3点位出局,发展下线人数296人,非法所得1378545.73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杰于2020年4月13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提供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朱某某、郑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杰的供述与辩解;

4. 北京华通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所出局的《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5.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杰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贾洪刚

检察官助理 陆娴婷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杰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