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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杰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701号

被告人张杰,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6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苑*幢*单元***室。2003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 000元,2004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杰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办理房产抵押等为由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后又假冒“陈某某”律师等身份通过微信与被害人王某某联系,以被告人张杰被高利贷拘禁需付赎款等为由,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前后共计骗得被害人王某某828 782.8元(部分款项系被害人王某某在本市拱墅区转账给被告人张杰)。

2019年11月3日,民警在成都东站负一层西出口将被告人张杰抓获归案,并从其处扣押苹果X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杰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电子数据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幸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杰现羁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2.侦查卷共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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