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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杰诈骗案)_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张杰,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单元****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小区****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2002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5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4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08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6年8月14日刑满释放。

无辩护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张杰在明知无法提供体温枪的情况下,提供虚假的聊天记录等材料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的信任后,先后五次让被害人郑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号处,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购买体温枪的货款45500元转入其账户内,随后被告人张杰将骗取的全部赃款用于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提取、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期间虚构具有防疫物资可以出售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并用于赌博挥霍,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为赌博而实施诈骗、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四十五条、五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杰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街**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3258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八份、数据卷宗光盘二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讯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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