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张杰,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6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社区**委**组**栋**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18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日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22日,经营范围为五金建材、服装、电子产品、化妆品、办公用品、陶瓷制品、钢材、木制品、保健产品、焦炭销售等,江苏**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7日,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待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货运代理,物流信息咨询服务,仓储服务、软件研发等 ,以上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候某某。二公司以建立全民物流网络为旗号,向社会宣传客户可投资10万至1000万不等的金额成为村级至省级的物流代理,并向这些投资人许以高息,对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揽资金。
2016年3月,被告人张杰成为日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物流代理。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杰在不具有相关资质的条件下,租用本市南开区**小区**号**,以江苏**物流公司、日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名义,向投资人以开招商会、微信发广告、给投资人讲课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进行宣传,向投资人承诺二公司将建立从省级到村级的全民物流网络各级代理,各级代理(投资人)可通过投资获得一倍收益或2%-32%不等的收益,还可通过发展下线的方式取得动态收益,与投资人签订《合作协议》、《预约“全民物流”全国区域招商协作合同书》,吸揽投资人资金。截止起诉前,涉案的投资人达74人,投资合同金额达534万元,实际投资金额为429.9万元,实际损失额为405.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设立登记通知书、公司变更登记核定情况表、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江苏**物流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股东会议决议、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候某某等人的银行历史交易明细等书证;
2、杨某某、高某某等74名投资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张杰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范晶晶
2018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杰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随案移送的《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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