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张松柏,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松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张松柏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医院门诊大厅电梯内,从被害人徐某某背包内扒窃得钱包及包内现金人民币700元、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和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松柏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松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松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松柏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松柏系累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松柏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鹏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松柏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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