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9时许,被告人张松在博罗县**镇**广场门前停车场,发现被害人康某某将其一部苹果X手机放在上衣口袋,遂趁无人注意之机,从康某某身后靠近徒手将该部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4250元)盗走。同年12月10日,公安民警在博罗县**镇**医院门前将张松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一把不锈钢夹子钳。破案后,上述被盗手机未被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张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松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妮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松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告知书》1份。
5.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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